对于药物,无论是我国来源、还是国外来源,“去其糟粕、取其精华”,是颠扑不破的原则。
二十年来,对我国的中药研究,我长期参与其科学史研究,体会我国科学家如何前赴后继,从中药得到提示、或从中药提取活性成分,成功地治疗疾病的艰辛和成就。
我多次反复撰文推崇的包括:1920年代协和医学院陈克恢发现中药成分麻黄素的药理作用;1940年代上海医学院张昌绍带领团队,与上海药物所的赵承嘏等合作,从中药常山分离提取抗疟药物常山碱和常山新碱;1960至1970年代,在军事医学科学院余亚纲、顾国明发现植物青蒿抗疟作用的基础上,中医研究院屠呦呦为代表的团队分离纯化单体化学分子青蒿素;1970年代,哈尔滨医科大学中医科张亭栋等,成功地确定砒霜的化学成分(三氧化二砷)对急性早幼粒白血病的治疗作用。
同一时期,我也多次批评一些兜售假药、欺骗国民的人及其行为。有些是号称发明了新的化学药,有些号称发掘了中药。
无论是我国来源药物、还是外国来源的药物,都必须是被证明有足够治疗作用、而副作用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,才能用于我国人民,否则是不负责任,甚至被小人钻空子暴利。
在新冠疫情期间,我国表彰了一些有功之士,但似乎还没有严惩一些骗子。这些骗子,在新冠流行期间,趁火打劫,危害我国人民、影响我国抗疟。
在没有惩罚的情况下,可能有些骗子及其企业觉得其不仅不用收敛,而且可以愈演愈烈。
2020年,干细胞被国家部委列为三个标准治疗的之一。事实证明,不仅那时候完全没有理由用干细胞治疗新冠,现在也缺乏足够证据可以用干细胞治疗新冠。对于2020年强行把干细胞列入国家治疗方案的,应该调查,理清楚责任。
今天,新冠肆虐的地区,物质调配工作紧张。有些时候、有些区域,人民需要的食品、药品都难以保证百分之百按时到达群众手中。
在这样的情况下,如果强制性派发预防或治疗新冠的药品,一定需要严格检验,而不能让伪劣产品顶着任何帽子——包括“中药”的帽子——被强行派发给群众。
因为如果是假药,不仅无用,而且影响重要的物资配发工作。
如果是假药,顶着“中药”的帽子损害真正有效中药的名誉、影响真正有效中药的可信度。
读者广泛的“丁香园”传出:有时疫区三分之一的力量用于派发“连花清瘟”,与大米、防护服竞争递送。
需要非常清楚,“连花清瘟”是否确实被证明对预防或治疗新冠有效。
如果“连花清瘟”从未被严格证明有效,那么强行派送“连花清瘟”就害了等待必需物资和药品的群众。
对代表性人物如吴以岭、其企业、其产品,多年面临真药假药的巨大争议,应该严格审核。如果是真药,应该还其清白。如果是假药,应该严惩不贷,罚一儆百,铲除敢于在疫情趁火打劫的骗子、其企业及其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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